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7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世铝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建设路5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074516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三角商贸城兴隆六区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9BK38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世铝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108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33981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初339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支付“萍乡居住小区”余款96411.1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违约***请执行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萍乡客运站”余款420635.5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违约***请执行人,诉讼费5887.40元及财产保全费4507.4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78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7611.2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申请执行人。管辖异议受理费100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2021)粤0605民初339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七**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已缴纳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本案执行费7647.58元。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本案执行费7647.58元。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5执2739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