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2490号
原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胡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胡某、***现下落不明,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