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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武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0772号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