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0772号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