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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4150号 原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