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5760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