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32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23号2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781S1SS0X。
法定代表人:葛华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