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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32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23号2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781S1SS0X。 法定代表人:葛华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