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560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花园综合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葛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淮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万九金,该院院长。
申请人淮安市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5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的银行存款,限额5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淮安市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唯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卫生院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