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5160号
原告:博先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1栋1**8层8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冀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先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先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3元,本院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博先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苏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