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2785号
原告:上海大握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赛伯坦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G4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大握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赛伯坦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握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握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