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998号
原告:**区风华豹模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NJPU10B,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港口村。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群,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434606F,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69号1幢1楼A-2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区风华豹模具厂与被告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