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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3263号 原告: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 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