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3263号
原告: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模型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量服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 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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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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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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