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2643号之一
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道***和福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JG8D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171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