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南某某金属管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0316号 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道***和福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MA1MJG8D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虹桥西村34幢店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XT0A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南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