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10316号
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道***和福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MA1MJG8D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虹桥西村34幢店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XT0AX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南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金属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