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2056号
原告:广西易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KG339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西平果吉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新兴社区***前B块203、204、205、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MU44B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易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平果吉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易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平果吉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易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广西易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棠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