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辖267号
原告:上海河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10幢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陈大公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河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分布式光伏工程支架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上海尚戊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需支架若干。被告送货后,原告经验货发现货物标准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和潜在收益损失。2019年1月4日,原告、被告经协商,签署《支架质量问题处理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同意承担因交货质量问题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协议签署当日被告再次反悔,以协议系伪造为由拒绝履行。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且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合同虽然披露了原告的地址,但该地址并非原告的注册地或经营地,故本案仍应由原告注册地法院管辖,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11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协议明确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合同披露甲方的地址为上海市梅川路XXX弄XX号XXX室,当事人合意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