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7民初2550号
原告:上海河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河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均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并一致同意以5万元了结本案纠纷。2020年10月13日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5万元,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计1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