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8民初651号
申请人: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滁州市金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金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