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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金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8民初6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滁州市金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金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津0118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对滁州市金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滁州市金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45000元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