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8执28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中心路加气站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金品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水西村下郢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860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274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286022元,已执行152747元,未执行113327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