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8执46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中心路加气站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双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北路20号8幢4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双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8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德鑫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省双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31287元,该款尚未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对外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个,但余额甚微,无可供扣划金额。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