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721号
申请人: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以投保财产诉讼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