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1721号
原告: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台山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山西神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济南森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