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345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新平北路41号院2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罡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七层71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忠云,男,北京中罡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2层1**2024。
法定代表人:郑志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罡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