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345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新平北路41号院2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罡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七层71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忠云,男,北京中罡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2层1**2024。 法定代表人:郑志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罡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