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罡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7512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中罡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大街55号七层71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2层1**2024。 法定代表人:郑志成。 第三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常路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罡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2021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