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2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12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2141.27元,被执行人***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