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3437号 原告: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聊城市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