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执1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2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15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经查,该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8630.6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并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