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2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阳顺发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龙海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阳顺发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05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44642.00元,被执行人济阳顺发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龙海路南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