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4财保492号
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达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518471.1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518471.17元
案件申请费3112元,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