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终5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业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系夫妻关系),女,住济南市。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967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文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5民初96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因***等业主已经作为原告向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5民初4299号判决,该判决书认定的租赁关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尚未审结,为节约司法资源,认为本案暂不予审理为宜。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文成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应该以另一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一审法院应当出具中止审理裁定书,待具备审理条件后恢复审理,现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且本案并不属于法定的驳回起诉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本案系业主共有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因系因***私自截留金冠花园小区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租金)及电费,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文成物业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申请了保全,查封冻结了***违法截留的全体业主的相关款项。现一审法院违法裁定驳回起诉,若***私自转移财产,会导致全体业主的权利无从得到保障,进一步侵害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要求保全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辩称,1.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未取得业主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只有在取得业主大会授权情况下,才能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本案纠纷涉及金冠花园小区3号楼业主共同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权益诉讼事项属于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之一,应当有相应足够的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支持该诉讼才能使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适格,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才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而业主委员会提起本案诉讼并没有经过3号楼全体业主的同意或授权。因此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2.文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作为原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起诉。3.***等人是代表3号楼业主依据3号楼业主与铁塔公司的租赁关系向铁塔公司收取案涉款项,该租赁关系仍存在且合法有效。而且,货币属于种类物,铁塔公司支付案涉款项后该款项即归属3号楼业主。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文成物业公司与上述租赁关系和款项的支付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4.***系金冠花园小区3号楼业主,其收取3号楼公摊区域收益及相关行为均已获得3号楼全体业主同意和授权,不存在任何私自或违法行为,也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文成物业公司在未获得3号楼业主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主张3号楼业主公共区域收益。上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文成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返还私自收取的153808元;2.请求判令***赔偿利息损失,以15380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承担保全责任险保险费500元;4.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文成物业公司、铁塔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等业主已经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的租赁关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尚未审结,为节约司法资源,本案暂不予审理为宜。综上,本案驳回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文成物业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济南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关于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未能提供其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决定同意并赋予其执行的相关证据,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从上述规定来看,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涉及物业管理以外事务的,须经过业主大会授权。本案中,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张的上述诉求,在未经业主大会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提起本案诉讼,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业主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2020)鲁0105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文成物业公司与铁塔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存在租赁关系。文成物业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 综上,金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文成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