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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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0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工业园区,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 被执行人:***,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鹏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兴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大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安市鹏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兴安食品有限公司、牡丹江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安市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安市大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安市鹏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兴安食品有限公司、牡丹江鹏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安市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安市大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002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