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宁安市鹏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安市鹏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安市大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范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阳头。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鹏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政务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安市大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政务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安市鹏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安市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安市大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安市安暖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安市鹏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安市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安市大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002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本裁定生效后两年。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关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