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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03民初2441号 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30870929(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