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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A座商务办公楼1505、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3087092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德 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孙 春 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