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A座商务办公楼1505、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3087092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顺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德 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孙 春 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