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82民初4944号之二
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江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76584508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泓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商贸城广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19957199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泓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府前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5NU69L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泓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泓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广西泓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泓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22元,由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