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泓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广西泓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82民初4944号之二 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江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76584508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泓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商贸城广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19957199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泓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府前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5NU69L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泓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泓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广西泓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泓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22元,由原告广西平果铜铝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