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2民初5246号
原告:广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广西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宾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二:***,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原告广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到本院调解,被告当场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700元,由原告广西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