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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材市场华能石材加工厂、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2民初4403号
申请人:青岛市建材市场华能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升石材市场东区6号。
经营者舒诚能,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申请人: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旌德路26号1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平度市。
担保人舒诚能,男,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市建材市场华能石材加工厂与被申请人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舒诚能自愿以其名下鲁B×××××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
二、查封担保人舒诚能名下鲁B×××××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