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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佳进鑫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民初1534号 申请人河北佳进鑫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一案,申请人河北佳进鑫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河北佳进鑫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以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泰盛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