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正阳县通达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永升鑫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之妻。
上诉人正阳县通达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山县永升鑫丰水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4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4民初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正阳县通达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