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26执保713号
申请人:山东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45028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硕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山山相家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7N35R37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人山东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硕鼎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硕鼎商砼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胶州市进德街小区1号楼2单元1层xx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6年6月12日止。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坏、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