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4执45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7号。
被执行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899号建邦大厦7楼。
被执行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4-5层。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04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未来居置业有限公司、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04400元,未执结标的504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