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324民初1367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楼17层20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大门楼北8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人民币46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服务费对应的违约金28865.76元(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均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0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1月17日签订《兰陵兰溪原著项目BIM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简称合同),约定就兰陵兰溪原著项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BIM设计咨询服务,被告分五期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合同第五条第(三)款关于付款进度的规定,原告已完成全部服务工作,被告应付服务费共484000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支付20000元,欠付464000元。其中,第一阶段服务费48400元,被告应于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12月8日前)付款,但实际仅于2023年5月19日支付其中20000元。第二阶段服务费145200元,原告于2023年3月9日按约定提交工作成果后,被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3月30日前)付款。第三阶段服务费145200元,第四阶段服务费96800元,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和2023年7月5日,分别提交成果并通过被告签收,被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7月26日前)支付完毕该两阶段服务费共242000元。第五阶段服务费48400元,因被告原因导致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长期无法实现,视为付款条件已经具备,被告应于催款函要求的期限内(即2023年12月29日前)付款。因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依约应支付全部合同款484000元,但原告仅支付20000元,剩余464000元服务费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付款,已严重违约,应利息付清全部欠款。根据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被告违约未付设计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据此,被告前述464000元欠费,自各阶段服务费出现欠款之日起,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共计28865.76元(均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0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长期拖欠服务费,已严重违约,给原告再好才能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共492865.76元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因原告未依约履行发票开具义务,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二、即便被告应当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原告要求支付的金额亦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被告应付未付原告合同款应为390770.8元(484000元-已付款20000元-第五阶段服务费48400元-逾期完工违约金24829.2元);三、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1月17日,委托方(甲方)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与受托方(乙方)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兰陵兰溪原著项目BIM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工作范围内BIM服务总建筑面积为88000平方米(按施工图中BIM服务区域的建筑面积计)。BIM设计费为含税总价人民币484000元,使用增值税率6%,增值税税金为人民币27396.22元,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456603.78元;付款进度:第一阶段(预付款),双方签订本合同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金额48400元;第二阶段完成施工图80%设计阶段服务内容并提交BIM模型、分析成果,由甲方确认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金额145200元;第三阶段完成施工图100%设计阶段服务内容并提交BIM模型、分析成果,由甲方确认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金额145200元;第四阶段根据施工图纸设计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BIM模型,由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金额96800元;第五阶段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0%金额48400元;合同付款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支付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甲方认可的服务成果和相应阶段的服务;(2)成果文件须经甲方书面认可;(3)各阶段(不含订金)支付服务费需扣除乙方当期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4)乙方应当向甲方一共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因甲方自身原因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争议的解决等事项。2023年5月6日,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在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签收单上签收确认。2023年7月5日,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在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阶段成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共向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000元。2023年12月22日,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发送设计费催款函,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签收。2024年1月29日,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购买方,共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56000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各自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兰陵兰溪原著项目BIM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成果提交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签收,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服务费。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20000元,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欠付设计服务费464000元并承担违约金的义务。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向其出具增值税发票、逾期完工,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将增值税发票开具完毕并提交,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是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造成和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完工,故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带七百八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尚欠的设计服务费464000元;
二、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方华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拖欠设计服务费的违约金28865.76元。
案件受理费8692元,减半收取计4346元,由被告临沂舜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