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过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237-1号 原告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件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