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过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平民初字第01237—2号 原告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8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中止诉讼,现因审理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