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0346号
原告:西咸新区易兴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事处同文路社区先河之星1-1-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朔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6号荣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咸新区易兴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朔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西咸新区易兴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易兴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咸新区易兴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汪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