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朔方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5YLCT0F。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010104014L。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申请执行人朔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2诉前调确1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朔方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3662.81元。申请执行人朔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105元,执行标的共计216767.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常信乡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16767.8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