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行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3)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基于被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听证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就本案举行了听证。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招标备案,在长清区张夏镇政府驻地建设职工宿舍楼工程(面积共计:3939.7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3)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80000元。
经听证审查,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招标备案建设职工宿舍楼,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申请执行人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3)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13024号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张夏镇政府驻地建设职工宿舍楼作出的处罚决定,未参照“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部分工程不列入违法违章建设工程考核范围的函”及区委区政府的精神,该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量罚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3)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