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太阳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1586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鲁0113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金太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