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02财保87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对申请人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川10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10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补正为“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