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02财保87号
申请人: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座落内江经开区汉兴路北侧、汉阳路南侧、安泰街东侧、安民街西侧X地块[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宗地面积33869㎡部分,保全价值5,690,000元。申请人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同心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座落内江经开区汉兴路北侧、汉阳路南侧、安泰街东侧、安民街西侧X地块[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宗地面积33869㎡部分,保全价值5,69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